河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会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3-31 来源:驻马店市总工会

各省辖市总工会、济源示范区总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会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深入推进我省集体协商工作,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现将

  《河南省工会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河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

  河南省工会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应坚持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充分发挥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在推进集体协商提质增效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及全总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是指省、市、县(市、区)总工会和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 工会聘任和管理的,专门从事指导、帮助和参与企业(行业、区域)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 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选聘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用人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选  聘

  第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聘任人数,原则上省总工会2—3人,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总工会以及各县(市、区)总工会均不少于3人,企业比较集中、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可合理配备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

  第五条 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原则上2年,聘任期满自行终止聘任关系。

  第六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制定选聘办法:

  (一)工会直接选聘人员。各地工会可优先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离岗退休人员中选聘,选聘应当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二)开发工会社会工作者岗位。对接本地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体系,采用购买岗位或者设置专业岗位等方式,从本地区工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中配置专门人员担任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

  (三)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购买集体协商工作相关服务,由社会组织承接工会集体协商工作任务或提供相关专业人才。

  第七条 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坚持“谁聘任、谁管理”的原则,采取分级聘任。聘任单位发布招聘信息,依照聘任条件,按相关程序确定聘任人选:

  (一)省总工会可以直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聘。

  (二)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市、区)总工会以及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可从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中择优选聘,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聘任证书, 登记注册、建立档案。

  第八条 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作风严谨,办事公道,热心服务职工群众, 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掌握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制度,以及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熟悉集体协商工作,具备一定的集体协商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协商谈判能力和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独立承担参加协商、调查研究、工作指导和培训教学等任务。

  (五)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需要的经上一级工会同意可延聘至68周岁。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指导。面向企业(行业)宣传开展集体协商的意义和作用,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推动企业建立完善集体协商机制,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行业性(区域性)工会联合会搜集整理与集体协商相关的资料、收集职工意见,提出协商要约,拟定协商方案,研究协商策略,确定协商内容, 起草集体合同草案等。

  (二)参与培训。协助本级工会对负责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会干部、职工方协商代表等进行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工会干部和职工方协商代表开展集体协商的能力和水平。

  (三)参加协商。接受上级工会指派或接受企业工会、行业性(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委托,作为职工方协商代表直接参加集体协商。对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工会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调查研究。调查了解地区、行业、企业人工成本、经营状况以及与集体协商相关的各种数据和信息,为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数据支持;及时了解本地区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最新动态,发现和总结本地区先进经验和做法;对履行职责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

  (五)监督检查。按照本级工会的统一部署,参加对本地区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定期监督检查,协助本级工会对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条 经费保障。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市、区)总工会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本地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标准和办法,制定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薪酬或补贴制度,省总工会予以适当补助。同时,要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合理解决其交通费、差旅费、保险费、通讯费等。

  第十一条 工作制度。各级工会要建立健全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机制,规范相关资料,每年定期报上级工会备案。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总工会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地聘任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基本情况、年度工作总结报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各级工会要制定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分层次开展培训,通过集中学习、交流观摩、模拟协商、典型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逐步提升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考核激励。各级工会要建立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考核制度,量化考核指标,定期开展工作业绩评估考核,对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督促检查。各级工会要不定期对本地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充分发挥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作用。

  第十五条 退出制度。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聘任时间以聘任期为限,到期终止。因身体健康、个人意愿等因素,本人提出解聘申请的,经本人与聘任单位协商后,可以提前终止聘任关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总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