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困难职工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工作,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根据《河南省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豫工文【2015】51号)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本着方便困难职工、服务困难职工的原则,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救助原则
1.坚持政府救助和工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工作单位与个人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工作单位工会管辖的原则。
4.坚持维护基本医疗权益的原则。
第二条 救助对象
本市范围内建立工会组织并按规定向驻马店市总工会缴纳工会经费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与用工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医疗帮扶对象:
(一)低保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高出幅度为50%以下),但由于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重大疾病致困户——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重大疾病致困户的认定,应以职工或家庭成员当年度住院治疗的结账单为主要依据,结合病种、自付金额、家庭收入等方面情况综合分析,看年度内,职工或家庭成员因病致困的程度是否达到以上(一)、(二)款的标准。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大病救助对象:
(1) 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农民工。
(2)因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医疗费用的;
(3)因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的;
(4)未在规定医疗单位就医的,但相关疑难重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除外;
(5)实行年薪制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6)副厅级(含副厅级)以上人员。
第三条 救助范围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
3.白血病
4.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5. 重症肝炎,肝硬化晚期
6. 系统性红斑狼疮
7.严重烧伤(成年人总面积百分之三十或三度烧伤达到百分之十以上;未成年人总面积百分之十或三度烧伤达到百分之五以上)
8. 重度精神分裂症
9.其他重大疾病(单一病种治疗费用超出家庭收入一年之和的)
第四条 救助程序
1.申报。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向所属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南省驻马店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医疗救助登记表》,如实提供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必要的病史材料、医保报销凭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由其所属单位工会进行初审。
2.受理。初审合格后,由其所属单位工会携带相关材料及收入证明(在职职工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的工资收入证明和近三个月的工资条)到驻马店市总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进行申报。
3.审核。驻马店市总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收到相关申报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
4.公示。驻马店市总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审核合格后,将救助名单通知各基层工会,在申请救助者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并将公示有关情况以电子图片或文字信息等形式报驻马店市总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
5.发放。采取工会会员卡发放形式。公示期满后,驻马店市总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发放程序将救助金打入到职工本人会员卡账户。
第五条 救助金额及审批
医疗救助金额需经主席办公会统一研究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第六条 医疗救助申请应在医保中心结算后1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超过三个月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不再受理。
第七条 受助对象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对骗取救助金的,驻马店市总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将依法如数追回,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情节严重的,按法律程序予以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驻马店市市直困难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