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一农民工务工时受伤
讨要赔偿金拖欠款两审均胜诉
□本报记者 张宝
2014年,上蔡农民工王明亮跟随包工头王宁在县城一工地施工时不慎摔伤,后被送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同年3月,王明亮又被转至上蔡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在此期间,建筑分包商李发海支付了王明亮的治疗费用共计38000元。经过协商,双方又达成一份和解协议,李发海一次性赔偿王明亮26万元。
事情如果双方成功化解矛盾,也算是有一个好结局。然而,纠纷从一张欠条产生,直至双方对簿公堂,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历时2年之久,事情才画上一个句号。
李发海支付王明亮23万元后,要求余下的3万元由工头王宁支付,王宁表示同意。当时,王宁手头较紧,拿不出这笔钱,于是由其父王自安给王明亮的儿子王波出具一张欠条。该欠条内容如下:“欠王波叁万元整,除去其它费用3000元,尚欠款27000元。”写欠条时,双方当事人均在场。
因欠条未注明给款日期,王宁一拖再拖。2015年,王明亮一气之下将王宁告至上蔡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按欠条款数归还应付给自己的3万元钱。
审理后,一审法院认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本案王明亮跟随王宁务工,王明亮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王宁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出具欠条的行为,说明该赔偿权利义务已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2015)上民一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王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王明亮赔偿款2.7万元。对这一判决,王宁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2016年4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辩论时,王宁称其在做工程时,因资金周转不开,王明亮曾为他垫支29000元,他的父亲王自安出具的欠条行为是针对王明亮垫支的29000元,而非损害赔偿金。因父亲王自安并不知此事,糊里糊涂地写下欠条,该欠条属无效欠条,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由于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这一说法,二审法院没有予以认可。
近日,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2015)驻民一终字第00604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