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工人经济损失近13万元

2016-05-25 来源:驻马店市总工会

建筑公司管理不严致使工人受伤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近13万元

□本报记者 张宝

  家住遂平县郊区的邢某有一手粉墙的技术,2014年4月23日,经包工头柴新亮介绍,邢某到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遂平懿丰假日广场工地从事外墙粉刷工作。每天早出晚归的邢某虽然感到很累,但想想这单活干下来会有一笔不少的收入,因此工作起来特别卖力。

  没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事故打破了原有的平静。一天,邢某在工地六楼做外墙保温施工时,不慎从电梯井中滑落坠至三楼平台,当即昏迷不醒,后被工友发现送往遂平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邢某胸部闭合伤(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肺挫伤),腹部闭合伤(肝挫伤、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左上下肢及右下肢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经有关机构鉴定构成六级伤残。

  邢某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十余万元,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邢某大部分医疗费用,但对其他损失拒绝赔偿。多次协商不成,邢某一纸诉状将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告至遂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在判决书中支持了邢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然而,邢某对一审判决并不满意,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驻民三终字第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为此,遂平县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双方辩论过程中,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辩称,邢某是通过他人介绍私自进入工地务工的,公司方并不知情,因此双方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其在工地完全系个人行为。事故发生之后,公司为邢某垫付医疗费112000多元,已尽到了各种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邢某对这一说法强烈反对,他说自己在工地务工长达数月,公司方不可能不知情。

  审理后,遂平县人民法院认为,邢某在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遂平懿丰假日广场项目工程中从事外墙粉刷工作,双方之间形成雇佣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邢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摔伤,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辩称邢某未经其同意,私下通过他人进入工地,故双方既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也不是劳务合同关系的说法并不成立。事实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接受了邢某提供的劳务,应认定双方形成了雇佣法律关系。至于邢某进入工地是经何人同意、是否登记在册,是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以内部管理不善而否定邢某提供劳务的事实。且邢某在收工后下楼,天色临近傍晚,建筑物内没有照明设施,电梯井门洞没有安全护栏,才不慎坠入电梯井中摔伤,造成这一后果的主要原因在于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中忽视安全保障工作,未在建筑物内设置照明设施且电梯井门洞没有安全护栏,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承担邢某伤害后果的主要责任。

  据此,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近日作出(2015)遂民重字第15号之判决: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邢某经济损失129378.94元,驳回原告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