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对一起劳资纠纷案作出判决 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付双倍工资

2017-04-05 来源:驻马店市总工会

  本报讯(记者 张宝)近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判决,用人单位驻马店大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

  诉讼的起因源于一份劳动仲裁书。被告邢亚峰于2015年10月19日应聘前往驻马店大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2016年3月10日,驻马店大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作出一份对邢亚峰的处罚通知。通知载明:因邢亚峰工作失职,对其罚款250元。2016年3月31日,公司又口头通知将邢亚峰辞退,但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书。此后,邢亚峰向驻马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6年6月21日,驻马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驻劳人仲案字(2016)第91号裁决书,裁决企业:1.支付邢亚峰加班费2643.74元;2.支付邢亚峰双倍工资差额22087.89元;3.支付邢亚峰经济补偿金2500元;4.为邢亚峰补缴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驻马店大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劳动仲裁书不满,向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发了开头的一幕。

  审理后,驿城区法院认为,被告邢亚峰于2015年10月19日到原告处工作,2016年3月31日,原告将被告辞退,但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原告诉称被告系主动提出离职,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认可;被告邢亚峰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诉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被告拒签,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原告应当为被告缴纳2015年10月19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2016年3月31日,原告将被告辞退,但未出具解除书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则被告请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请求应得到支持。据此,驿城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当庭作出(2016)豫1702民初4316号之判决:一、原告驻马店大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邢亚峰加班费1621元。二、原告驻马店大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邢亚峰双倍工资差额15329元。三、原告驻马店大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邢亚峰2016年3月份的工资1941.67元。四、原告驻马店大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邢亚峰经济补偿1532.9元。五、原告驻马店大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当为被告邢亚峰缴纳2015年10月19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具体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