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施工中受伤因赔偿问题与公司对簿公堂

2017-04-19 来源:驻马店市总工会

本报记者 张宝

  河南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郑州的电梯专业安装公司。2012年,该公司与潢川县书香景苑签订了电梯安装工程承揽合同,并指派公司员工张宾作为项目负责人。接到任务后,张宾雇用了西平县居民尚文辉等人作为施工人员进驻工地。2012年3月22日上午,尚文辉在从事电梯安装工作时头部被高空落下物体砸伤。此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展开了一场历时5年之久的诉讼拉锯战。

  据当事人回忆,尚文辉受伤后被送到潢川县人民医院,因伤势过重又转入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出院后,经驻马店圣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尚文辉的伤情为三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伤势严重的尚文辉已无能力维权,他的老父亲尚国芳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决定通过法律为儿子讨个公道。

  2012年6月,尚国芳正式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然而,河南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一来二去,时间便进入了2016年。发回重审后,河南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又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重新作出的鉴定意见为:1.尚文辉因故致颅脑损伤,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左侧肢体偏瘫,肌力下降(左上肢肌力Ⅱ级、左下肢肌力Ⅲ级),其伤残程度构成三级伤残。2.被鉴定人尚文辉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出院后需要长期护理。

  2016年10月,西平县法院对此案再次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河南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公司并没有与尚文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法律关系。二、尚文辉作为公司员工张宾的雇员,是在完成承揽合同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应由定作人承担赔偿责任。三、尚文辉属高空坠落物品砸伤,应适用高空坠物方面的法律。对此,尚国芳老人不能认同,请求法院判决河南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儿子尚文辉因工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河南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潢川县书香景苑签订电梯安装工程承揽合同后,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河南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张宾系河南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且为工程的施工负责人,尚文辉是该公司认可的施工人,故张宾等人的电梯安装行为,应视为电梯公司的行为。尚文辉施工过程中受伤,应当视为河南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安装人员在完成承揽工作中遭受到的自身损害,故公司应当对尚文辉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是否适用高空坠物方面的法律,西平县法院认为,本案的案发地点为电梯井,是一个封闭的空间,而高空坠物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特点是发生在相对开放的空间,不能确定具体侵权责任人,本案不符合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的基本特征,故对河南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尚文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具费、长期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475190.34元。

  对此,河南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仍不服,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尚文辉受雇于张宾从事电梯安装工作并在施工中受伤,张宾系河南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张宾的雇用工人、安装电梯行为应视为河南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而河南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揽人,在组织工人施工时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为工人创造良好安全的施工条件,确保工人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现河南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尽到其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尚文辉在施工时受到的伤害应由河南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2017)豫17民终239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