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就工会如何配合做好企业复工、职工返岗后的安全防护、劳动保护等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主讲人廖继东,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现任教于河南省总工会干部学校,主要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伤保险、智慧工会等方面的教学和研究。
第一讲
疫情防控期间工会如何做好复工复产的劳动保护工作
我省各级工会在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做好复工复产企业劳动保护和职工的安全防护工作?
答:各级工会依法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做好职工健康防护工作。
一是推动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前研究并做实做细上班、复工后的防控措施,为一线职工配足口罩、消毒液和洗手液等防护用品,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二是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引导他们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养成良好防护习惯;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严格落实职工劳动保护和疫情防控期间的健康防护各项措施。
依据:河南省总工会2月6日发布的《河南省总工会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复工复产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开展岗位建功“网上练兵”活动的通知》。
复工复产中,为了给职工增加安全屏障,工会应协助企业落实哪些防控措施 ?
答:工会要让企业认识到只有保护好企业职工的身体健康,企业复工复产才能不会受到影响,才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会应协助和监督企业落实以下防控措施:
一是建立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订防控方案,健全信息报告和联络员制度。
二是严密排查。分类返岗,建立台账,设置临时隔离点。
三是做好防护。防护准备,通风消毒,人员防护,人员管控,就餐管理。
四是开展监测。落实门岗体温监测登记制度,落实员工健康监测报告制度。
五是处置疫情。疫情处置程序,密切接触者管理,终末消毒,暂停生产经营(必要时)。
六是开展宣传。广泛宣传,技术培训,健康教育。
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
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月1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复工复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的通知》。
复工复产,工会如何引导职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答:多渠道宣传防疫知识。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宣传阵地作用,引导广大职工提高防范意识,挖掘宣传疫情防控感人事迹,鼓舞职工共抗疫情斗志。在豫工惠APP和微信公众号上开展“网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有奖答题”活动。
要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向冲锋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先进典型对标看齐,凝心聚力、共克时艰,众志成城、团结奉献,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生产施工和建设任务,全力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运行,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智慧力量。
依据:河南省总工会2月6日发布的《河南省总工会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复工复产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开展岗位建功“网上练兵”活动的通知》
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在复工时如何做好个人防护?
答:通勤防护:正确佩戴医用口罩。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上班。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务必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
办公防护:进办公楼前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回到办公室第一时间洗手,搭乘电梯一定要戴口罩,搭乘电梯勿用手碰,使用纸巾或钥匙等物品按按钮。
保持办公区环境清洁,建议每日通风3次,每次20-30分钟,通风时注意保暖。人与人之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多人办公时佩戴口罩。
进入会议室前洗手消毒。开会人员间隔1米以上。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会议时间过长时,开窗通风1次。会议结束后场地、家具、茶具用品须进行消毒。
食堂进餐防护:采用分餐进食,避免人员密集。餐厅每日消毒1次,餐桌椅使用后进行消毒。餐具用品须高温消毒。操作间保持清洁干燥,严禁生食和熟食用品混用,避免肉类生食。
口罩的选择:在非疫情高发地区,建议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疫情高发地区的建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未为职工配备口罩,能否要求职工返岗?
答: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承担劳动者安全保证的义务。用人单位未执行当地政府的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者感染严重危险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月11日上午,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针对企业复工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秘书长丛亮表示,企业要配备消毒液、体温枪等物资,为职工配发口罩等防护用品。
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月1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复工复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的通知》规定:“统计、购置、储备所需的口罩、消毒剂、手套等防疫物资,定时排查库存量,要确保每一名进场作业人员均能按规定佩戴口罩,安排专人负责废弃防护用品处置”。
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15号)规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条件,确保企业复工前达到如下标准:企业疫情防控机制到位,复工复产方案完善;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满足复工需要,公共场所防疫措施管控到位,生产经营、食堂、宿舍等场所满足疫情防控条件;企业员工健康登记系统上线使用,并明确系统管理员,完成所有员工个人健康信息录入,所有返郑员工严格落实隔离观察有关要求,建立每日定时健康打卡登记制度等”。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已经符合规定复工条件,但职工能否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
答:不能。“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依据:人社部发〔2020〕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三)……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医护人员,也包括医护人员之外的其他相关工作人员,“预防和救治”包括预防、控制、消除、挽救、治疗等工作。
职工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前往疫区,导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2020年1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以下称《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
假如复工后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48小时内死亡,能认定工伤(工亡)吗?
答: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症状并被送到医院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