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校微课堂】第二讲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会经费篇

2020-02-20 来源:驻马店市总工会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会经费篇

  河南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孙宏彬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医护人员、公安干警、环卫工人、物资保障人员以及基层社区工作者都全力投入到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战斗中,这些人员大多都是我们的工会会员,各级工会组织也都积极投入到此次抗疫阻击战中,而能否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物品物资呢?答案是肯定的。2020年1月3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发布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通知里明确规定了各级工会组织如何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物品物资,现解读如下。

  主讲人孙宏彬,河南省总工会干部学校讲师。主要从事《〈工会法〉与工会基本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工会工作》、《工会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等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1、防控专项资金如何列支?

  答: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结合工会经费累计结余情况和年度工会经费收入情况,安排一定规模的防控专项资金,纳入2020年度收支预算管理。

  2、县级以上总工会防控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和对象?

  答:县级以上总工会防控专项资金要体现向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倾斜的原则。①用于下级工会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医护人员、公安干警、环卫工人、物资保障人员等一线工作人员及其封闭工作和防疫期间无法照顾的直系亲属的慰问②用于对参与疫情防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者的慰问③用于购买物品物资支援疫情防控工作

  3、基层工会防控专项资金如何使用?

  答:①用于本单位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及其不能照顾的直系亲属的慰问②用于购买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物品物资

  4、防控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

  答:防控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用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支出。

  5、慰问金和慰问物资的发放标准怎么定?

  答:慰问金和慰问物资的发放标准由各级工会集体研究决定

  6、慰问金和慰问物资的发放方式?

  答:慰问金实行实名制发放,根据疫情防控特点,可采取网上签名或疫情结束后补签等措施。慰问物资发放要建立发放台账

  7、防控专项资金的使用的审批流程?

  答:防控专项资金用于保障物资、保障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8、如何保证防控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与质量?

  答: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相关文件见附件)

  附件1: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工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从工会经费中设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防控专项资金”),用于疫情防控保障和慰问等专项工作。为加强各级工会防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会可根据同级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具体安排,结合工会经费累计结余情况和年度工会经费收入情况,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工作的需求,安排一定规模的防控专项资金,纳入2020年度收支预算管理。

  二、县级以上总工会防控专项资金要体现向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倾斜的原则,用于下级工会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医护人员、公安干警、环卫工人、物资保障人员等一线工作人员及其封闭工作和防疫期间无法照顾的直系亲属的慰问,用于对参与疫情防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者的慰问,用于购买物品物资支援疫情防控工作。

  基层工会防控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及其不能照顾的直系亲属的慰问,用于购买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物品物资。

  三、防控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用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支出。慰问金实行实名制发放,根据疫情防控特点,可采取网上签名或疫情结束后补签等措施。慰问物资发放要建立发放台账。慰问金和慰问物资的发放标准由各级工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根据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相关规定,防控专项资金用于保障物资、保障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0年1月31日

  附件2:

  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

  财办库〔2020〕23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三、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