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校微课堂】第四讲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女职工劳动保护篇

2020-02-22 来源:驻马店市总工会

  【豫工校微课堂】第四讲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女职工劳动保护篇

  主讲人●孙新芳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特别是保护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健康,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出台和明确了关于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和应对措施。本期,就疫情期间加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特别保护,倡导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休假及工作时间等问题进行解答。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主讲人:孙新芳,河南省总工会干部学校科研处副处长,讲师,荣获河南省三八巾帼标兵称号。主要从事《工会女职工工作》、《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等方面的教学和研究。

孕产期女职工是否需要特殊劳动保护?

  答:需要特殊保护。2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儿童和孕产妇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易感人群”。保障孕产妇免受疫情侵害关乎母婴健康,疫情特殊时期,特殊人群,更需要特殊保护。

  2月8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下发《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指出:“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坚守母婴安全底线”。

为什么要加强孕产期女职工劳动保护?

  答:作为新冠肺炎易感人群,孕产妇一旦感染,不方便用药,不易治疗,且病程发展较快。

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可以抵扣产假吗?

  答:不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一条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2019年春节延长假期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能抵扣产假。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哪些劳动保护?

  答:《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二)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三)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适当安排保胎休息或者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岗位;(四)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五)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哪些劳动保护?

  答:《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二)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享受其增加的假期;(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五)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六)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假期。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期女职工哪些劳动保护?

  答:(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三)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婴儿满1周岁,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经本人提出,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